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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德志与韩启、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志,韩启,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016号原告:董德志,男,汉族,1984年3月9日生,住颍上县,被告:韩启,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颍上县,被告:宋玉玲,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韩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志诉被告韩启、宋玉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董德志诉被告韩启、宋玉玲民间借贷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