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明与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花园4号804室,机构代码:73956208-7.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