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韩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元,经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