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30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9年6月1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9日生。江西信丰人,住,系被告郭某妻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