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牛建清、牛建春与张景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建春,牛建清,张景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春,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清,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旺,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建春、牛建清因与被上诉人张景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建春、牛建清均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牛建春、牛建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建春、牛建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建春、牛建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