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国联与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联,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联,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大田坝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5511-7。法定代表人倪勇兵,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星,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马国联与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倪星尚应支付申请人马国联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0950元,负担执行费2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国联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星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倪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