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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丙志与李久超、佟美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志,李久超,佟美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739号原告:王丙志,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李久超,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三河市。被告:佟美佳,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三河市。原告王丙志与被告李久超、佟美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丙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李久超、佟美佳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恒大名都9-2-701号房产予以查封。原告王丙志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尚都公馆5-1-105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久超、佟美佳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恒大名都9-2-701号房产,同时查封原告王丙志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尚都公馆5-1-105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