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丽汾、雷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汾,雷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汾,女,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雷伟平,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汾与被执行人雷伟平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雷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伟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2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雷伟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雷伟平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雷伟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雷伟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雷伟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雷伟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丽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雷伟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汾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127执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雷伟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代理审判员 将达成代理审判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