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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夏峰与刘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夏峰,刘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57号之一申请人王夏峰,女,回族,60岁,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永志,男,汉族,60岁,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志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永志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