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秦泽清与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泽清,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秦泽清,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久昌海棠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3614-7。法定代表人杨吉成,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泽清与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泽清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民提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的怡鑫苑小区仍处于综合竣工验收段,整体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暂不具备民事调解书确定办理安置给申请执行人秦泽清相关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泽清的执行申请。待具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秦泽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