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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正城与被执行人王天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正城,王天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柳正城,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合水县。被执行人:王天育,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柳正城与被执行人王天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甘1124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王天育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柳正城工资20000元,剩余2500元于2017年1月5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天育未如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柳正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王天育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遂依法公告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相关要求,但王天育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将王天育移送公安机关临控查找。执行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王天育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柳正城亦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王天育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柳正城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但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不同意见,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柳正城与被执行人王天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保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