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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经营者:万小毛,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本院退回其10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罗云奇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