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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密市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密市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709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高密市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高密市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