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郯城郯子湖大酒店有限公司,陆达才,范敏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029-2063号(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77736R主要负责人:杨立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鉴锋,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雅仕铭苑1#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84998B法定代表人:范敏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郯城郯子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84838049F法定代表人:陆达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达才,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范敏儿,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莱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郯城郯子湖大酒店有限公司、陆达才、范敏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慈溪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4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