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祁家府危险驾驶一案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家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皖0405刑初7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家府,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7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本院2017年8月15日收到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八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祁家府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退回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八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