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思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思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49号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路与木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振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思笔,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思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审 判 员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