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被执行人:钱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7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某主动给付了30074.60元执行款,并另给付了3100元迟延履行利息,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马某与钱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