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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谭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93号申请人:于某,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户。被申请人:王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谭某,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谭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三年,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三年,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文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其力格日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