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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志圣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志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志圣,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柯城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6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柯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志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浙08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志圣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曾志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志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志圣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志圣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周永敏审 判 员 罗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翁 盈书 记 员 卢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