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张慎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张慎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2498号 原告许鹏飞,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许鹏飞的配偶。 被告张慎元,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文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