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唯唯其他管辖行政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宁01行辖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王唯唯诉被告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贺兰县地方税务局、游海军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宁01行再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中法[2014)59号文件,关于印发《落实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西夏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由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西夏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指定你院管辖。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