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余云、江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江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云。被执行人:江韶。申请执行人余云与被执行人江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余云违约金90000元,负担诉讼费2050元。因被执行人江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余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江韶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新市区兴业世纪城001幢1单元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已由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鉴于上述被执行人江韶未能自觉履行所涉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江韶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新市区兴业世纪城001幢1单元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范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