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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320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巨鹰路欢乐家园**幢*梯***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部长。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因撤销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的公告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3月2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这一公告一是违法,二是事实错误,给原告的民事诉讼与信息公开答复都造成损害,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附和,对原告的民事诉讼造成证据力严重影响,使原告信息公开答复无法作为民事诉讼的书证使用,造成败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发布这一通告使其他合法的域名注册者蒙受诉讼,造成社会混乱。据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的公告。被告辩称,被告在官网进行披露的信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既不涉及原告,也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另外,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对该信息进行披露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被告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有权收取其报送的与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有关的材料。对该信息,被告在删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后,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在官网进行主动公开,供公众查询,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当。经审理查明:互联网中心向工信部报送了拟开放注册域名的备案材料,后被告在官网公示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其内容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互联网中心(以下简称CNNIC)自2002年起对部分保留字进行了必要的保护。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词汇已不再适宜继续保护。CNNIC于2013年9月24日向我部报送了拟开放注册保留领域的备案材料,CNNIC报送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见附件。附件:互联网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pdf,落款人为电信管理局,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在官网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即为对该列表进行公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的公告。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行为系互联网中心向被告报送了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的备案材料后,被告在官网公示互联网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的列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行政行为。原告针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菲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隋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