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莉莉、张慧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莉莉,张慧君,兰雷平,王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再1号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王莉莉,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张慧君,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玉,系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114168。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兰雷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周丽,系钟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71103508。第三人:王碧华,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原告王莉莉与原审被告张慧君、兰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01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钟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现原审原告王莉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与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其他当事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准许原审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28元,由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王莉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曹思思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