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文山与郭登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山,郭登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75号原告:王文山,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贤,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登银,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王文山与被告郭登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文山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文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山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王文山负担。审 判 员 朱江霞人民陪审员 侯华峰人民陪审员 孙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