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凯、蔡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蔡敏,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申请执行人吴凯与被执行人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蔡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5栋3单元8层2号房屋。2017年8月5日王亦铭(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34087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5栋3单元8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12273,建筑面积:124.94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亦铭所有。二、买受人王亦铭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