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光美、张春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美,张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光美,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春文,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光美与被执行人张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春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3.7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光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文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