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邱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086号原告邱某,女,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田某,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源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