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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晓丽、崔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崔林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350号申请人王晓丽,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崔林林,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燕郊高新区,。申请人王晓丽与被申请人崔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林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化大南路北侧、YJZ2013-021号地西侧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欧都国际N9-1-7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林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化大南路北侧、YJZ2013-021号地西侧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欧都国际N9-1-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