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亚与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沈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232号原告:周亚女,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慧红,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周亚女与被告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亚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亚女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