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詹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刘某,彭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詹某,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石门乡。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彭某,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琅琚镇。被执行人程某,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琅琚镇。被执行人彭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程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有沪A13Z**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沪A13Z**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