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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安国申请执行何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安国,何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庞安国,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文广,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安国申请执行何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文广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