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新颜村*组。法定代表人:彭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浪拔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宏华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