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栋梁与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栋梁,厉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17号之一原告:潘栋梁,男。被告:厉爱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栋梁与被告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厉爱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 文 娟代理审判员 赵 建 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心 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