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393号原告: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路国税办公楼底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89148394U。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女,生于196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雷波,男,生于1980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英县阳光丽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