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忠、谢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陈忠,谢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21民初2463号原告: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星火三队。法定代表人:韩明强,系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忠,男,住平罗县。被告:谢楠,女,住平罗县。原告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谢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谢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收割机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中联玉米收割机一台,价值12800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3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现起诉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忠、谢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购买原告收割机欠货款38000元。原告的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忠在原告处购买中联玉米收割机一台,支付了部分价款,下欠38000元。被告陈忠于2016年9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谢楠提供保证担保。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陈忠欠原告收割机38000元及被告谢楠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清楚。被告陈忠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谢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忠、谢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农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收割机款38000元;二、被告谢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陈忠、谢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庆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