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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冬良、孙炳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良,孙炳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冬良,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孙炳法,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191执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炳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孙炳法的款项人民币172450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斌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