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敏莉、徐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莉,徐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特89号申请人:张敏莉,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徐红,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敏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敏莉撤回申请。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