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001号原告:康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康某以与被告张某已经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