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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爱枝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枝,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966号原告卢爱枝,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董梦远、杨雪政,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辉,男,汉族,1964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枝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爱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枝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卢爱枝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