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积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刘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积荣,男,汉族,农民,住宁县和盛镇.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积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积荣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4450.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积荣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刘积荣几年前因车祸残疾,生活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已于妻子离婚外出务工.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且申请执行人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