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永兴县和祥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周英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和祥纸业有限公司,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周英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永兴县和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平。被执行人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投资人周英仁。被执��人周英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兴县和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周英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18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88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周英仁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劳动路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抵押贷款,且已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以(2014)雨执字第01713号裁定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已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5)浏执保字第342-1号裁定书进���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到被执行人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的厂房一栋,该厂房已租赁用于偿还民工工资及其他债务;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账户暂无存款;5、本院已作决定将被执行人周英仁、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周英仁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