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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林晨,经理。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527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