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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勇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82号罪犯胡勇,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渡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胡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长康监狱以罪犯胡勇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长康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