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廖广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广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44-1号被执行人廖广同,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华容村夏家港**号。关于被执行人廖广同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广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广同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廖广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