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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7李修成与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顺达运输配货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成,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顺达运输配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李修成,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顺达运输配货站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修成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顺达运输配货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