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761号原告: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82692898G。法定代表人:谢金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洋,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住沧州市凤凰城A区。原告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立案时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国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