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艳与应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应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164号原告:苏艳,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应信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苏艳与被告应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苏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