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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艳与应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应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164号原告:苏艳,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应信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苏艳与被告应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苏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