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冉祥敏与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祥敏,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冉祥敏,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51号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廷祥,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冉祥敏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4)4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