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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飞与苏州凡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苏州凡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57号原告:杨飞,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苏州凡茹商贸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法定代表人:朱瑞。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飞与被告苏州凡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杨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